芜湖日报
2021年10月28日
第WBA12版:法治

对公证书内容有异议 可否诉至法院?

2009年12月,杨某与张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1月张某去世,张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张小某突然闯入杨某住处,让杨某离开,并留下一份遗嘱。原来是公证处于2009年11月给张某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张某生前所有遗产均由张小某继承。杨某发现公证书上张某的签字无法识别,而且她清楚地记得公证书中的落款日自己正陪张某住院看病,因此,她认为这份公证遗嘱并非张某本人所立。后杨某咨询得知,根据《遗嘱公证细则》,年老体弱者在公证过程中必须录音录像,而张某当时已71周岁,这份公证遗嘱中却没有张某的录音录像,且公证书上张某的配偶一栏亦填写错误。于是杨某将公证处起诉到法院。杨某诉称,公证处未按公证程序办理公证遗嘱,且公证的遗嘱内容与事实不符,因而该公证的遗嘱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现杨某以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书无效为由起诉公证机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故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焦点在于“公证书内容与事实相悖,当事人如何救济?”

1、确认公证书无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因此,若认为公证书存在错误或对公证书内容有异议,欲请求变更、撤销或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如对公证书内容有异议,该如何救济?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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