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日报
2022年07月28日
第RB02版:综 合

芜湖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承担适用惩罚性赔偿金

本报讯(记者 乐培意 通讯员 刘旭娇)日前,经开区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案,三名被告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后,还相应承担适用惩罚性赔偿金,这是我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1年10月5日至12月14日期间,刘某林、刘某刚、刘某花三人先后在长江干流东西梁山至四褐山水域利用三重刺网实施非法捕捞达26次,渔获物1563.69公斤,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0000元。经芜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刘某林、刘某刚实施捕捞所在的水域系长江芜湖东西梁山附近水域,属于禁渔区范围内,捕捞时间在禁捕期内,使用的三重刺网属《禁用渔具名录》明确规定的禁用之列。经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失29786元,间接损失89358元,总价值为119144元,增殖放流费用按每个点次1000元计算,三人总计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补偿金为120144元。

今年6月30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刘某林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林等三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连带承担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120144元、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专家评估费800元及省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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