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许可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对区十八届人大代表朱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许可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对区十八届人大代表朱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23年2月20日繁昌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繁昌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许可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对区十八届人大代表朱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许可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对区十八届人大代表朱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