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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后向酒驾司机追偿,法院支持吗?

本报讯 司机因酒驾撞车,导致他人车辆受损,是不是由保险公司赔偿后,就可高枕无忧了?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酒驾司机奚某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代为支付的保险理赔款6540元。

2022年9月,被告奚某醉酒驾驶,变道超车时与茆某驾驶的汽车产生碰撞,导致茆某驾驶的汽车左侧前部被撞击并损坏。该事故中奚某负全部责任,茆某无责任。茆某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经某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确认车辆维修费用为6540元,某保险公司代为支付该费用。茆某在申请理赔过程中签署《机动车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向奚某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弋江区法院,要求奚某支付保险理赔款6540元。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奚某驾驶机动车不当,造成案外人茆某的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奚某负全部责任,故奚某对该事故造成的茆某车辆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茆某车辆的保险人,已经依照保险合同之约定,将6540元支付给维修单位并取得《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据此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之规定,代位取得向奚某主张赔偿车辆损失的权利,故对某保险公司要求奚某赔付654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顾娅

2024-07-29 2 2 大江晚报 content_7993.html 1 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后向酒驾司机追偿,法院支持吗?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