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业主:
我司于2014年与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芜湖市利华锦绣家园的13-704、13-604、13-708、13-710、13-1412、13-506、13-606、13-510、13-410、13-409、5-1-501、13-910等房产出售与你,合同对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也作了明确约定。截至目前,你无任何理由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我司已多次催促,你亦未采取任何实质履约行为。
综上所述,你已经明显违反合同约定,长期拖欠房款的行为给我司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将解除与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后视为送达。
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6日